当前位置: 主页 > 县区信息 >

全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27万辆 7月1日起不戴头盔将罚款

时间:2020-05-30点击:
  5月27日消息:近日,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通过审议,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,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。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,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另外,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。

  《条例》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,重拳治理违法改装乱象。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,《条例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,不得上道路行驶;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  据悉,截止目前,我县已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7万辆。自2019年7月我县开展“四小车”整治以来,头盔佩戴率从20%提高到80%,二轮电动车事故死亡率降低47%。据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,下一步,将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,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和配合度,同时,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,创新管理方式,努力让事故数呈“断崖式”下降,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。(记者 黄允祺)
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